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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近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3批次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BJ23330110307831909的水煮花生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余杭区瓶窑镇江南大方传统菜餐厅销售的水煮花生被检测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杭州海润泰合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餐饮环节风险防控情况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3日向杭州余杭区瓶窑镇江南大方传统菜餐厅送达了编号为NO:TH20230511076的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告知暂停销售并封存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上述批次食品。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免于处罚决定。同时将该不合格食品违法线索移送至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二、抽样编号为XBJ23330102307131868的火腿肠全家福(调理面包)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余杭区仁和街道杭州上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火腿肠全家福(调理面包)经监督抽检,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浙江公共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二)生产环节风险防控情况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30日向杭州余杭区杭州上壹食品有限公司送达编号为202315671的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告知暂停生产销售并封存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上述批次食品。

(三)核查处置情况

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火腿肠全家福(调理面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没款50081.13元。

三、抽样编号为XBJ23330110307831994的葱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小芳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山水苑店销售的葱经监督抽检,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杭州九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二)流通环节风险防控情况

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28日向杭州小芳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山水苑店送达了编号为SC230677002的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告知暂停生产销售并封存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上述批次食品。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免于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