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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王佳怡与杭州澄廊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杭州澄廊实业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王佳怡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 4970号),申请人王佳怡要求你单位:1、确认双方2022年8月31日至2023年10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申请人2023年6月26日至2023年10月4日期间工资22440元;3、支付申请人2022年10月至2023年8月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67600元;4、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20400元(6800元/月×1.5个月×2);5、为申请人补缴2022年11月至2023年9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仲裁公告】王佳怡与杭州澄廊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案定于2024年1月26日9时4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余杭塘路2518号3楼307)公开开庭审理,仲裁员为侯玉婷,书记员为吴小仙,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